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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公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类别:软齿面减速机   发布时间:2024-08-20 20:22:42   浏览: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渔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我省渔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以政策性渔业保险为基础的渔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渔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以服务渔业发展、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切实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渔业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船东)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民(船东)办理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五)协调推进。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的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全省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我省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可为其雇员(包括雇主本人和亲属,下同)办理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承保机构在签署保单前,应明确告知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对保险合同进行充分说明,由渔民选择其中一个险种办理。同一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只能办理一份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一雇主只能为同一个雇工办理一份政策性雇主责任保险,需要加大保障力度可另外购买非政策性保险。

  3.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验船证明书或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等)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

  4.凡船龄15年以内、功率44.1kw以上、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验船证明书或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等)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综合保险。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从事渔业工作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参保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①参保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参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直接损失的补偿责任;③承担参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按作业区域分为海洋渔民和内陆渔民。海洋渔民保额最低60万元,最高100万元,费率0.2%。内陆渔民保额最低30万元,最高100万元,费率0.18%。具体保额和保费档次如下:

  2.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综合保险根据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不高于渔船实际价值的90%。

  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渔船财产综合保险的渔船财产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项或两项的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1.非珠三角地区(含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省财政补贴比例为30%,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为10%,其中地级市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5%。

  2.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不沐鸣2含开平、恩平、台山市)等6市,省财政不予补贴,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应少于40%,其中地级以上市财政补贴不得低于35%。深圳市参照执行。

  3.渔船完全损失险和综合险每艘渔船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20000元。

  4.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雇主或渔民自行承担。雇主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5.鼓励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各地市、县级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本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6.各市、县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成品油价格补助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中安排。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另行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理赔规程》,承保机构遵照执行。

  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进行承保。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办法,每年第一季度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机构,可取消其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资格,由考核优秀的承保机构代为履行承保业务。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每船实际总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付清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

  省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各市(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省、市、县(区)三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如下:承保机构填报各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1、2),经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省级及相应市、县(区)级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农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1.省农业农村厅作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4.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省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保险市场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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