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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软齿面减速机 发布时间:2024-09-04 16:57:45 浏览: 次
《食品机械安全要求》实施之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食品机械﹐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后第7个月开始实施。
4月1日,《食品机械安全要求》(GB 16798-202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这两项标准正式实施。
国家标准《食品机械安全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委托TC551(全国食品加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轻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雅路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制定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机械设备因素引起的物质传递(包括物理、化学等方面,如产品接触材料的脱落、反应、溶解、分解等),以及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变质,防止由此对人体产生有害作用。
文件着重于保证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接触的任何表面的安全、无害,及保持设备良好的洁净状态,同时,考虑到了食品机械需要具有的通用安全要求。与食品(类似于食品)有直接接触表面的其他机械﹑仪器仪表和零部件等可参照执行。
文件规定了食品机械安全相关的结构材料要求,设备结构和设备的配置安装﹐以及标准的实施。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加工过程的机器与设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食品机械﹐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后第7个月开始实施。
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由326(农业农村部)归口,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南大学、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无锡文教印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浙江新天力容器科技有限公司、明康汇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智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江阴市德惠热收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三只小蜜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规定了限制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的要求和判定规则,描述了对应的检测方法,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
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
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到25%包装空隙率上限。
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
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1]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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