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这些典型案例写入法院工作报告

类别:案例展示   发布时间:2024-08-17 00:50:07   浏览: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临沂市首例上市公司母公司破产重整案。由于各方利益分歧较大,经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仅获得普通债权等三个债权人组表决通过,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2022年4月16日,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三)》。

  该案事关市县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涉及重大民生。但对于表决未通过重整方案的裁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慎适用。对此,临沭法院担当作为,积极应对:一是组织听证会、质询会等,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各方利益诉求。二是主动参与并指导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谈判,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和债务人的重整价值。三是加强学理论证,广泛调研分析,反复推敲论证强裁的法律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四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全面研判强裁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矛盾,共同做好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确保社会面稳定。

  最终,临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形,依法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该案圆满审结。

  该案系临沂市首例适用强裁的案件,也是山东省首例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的强裁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担当。

  山东宝隆生物降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5日,行业内市场状况良好,公司拥有数项专利,工艺、设备等居行业先进水平,产品销售覆盖全国各地区及海外多国家。后因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多家债权人提起诉讼,企业资产、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致使企业经营困难。为此,公司向沂水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登记。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临时管理人的主持下,经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沟通协商,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通过,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申请破产重整。2022年5月24日,法院依法受理重整。经审查,于5月26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现该企业盘活转型升级项目成为高庄镇2022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087亿元,扩建环保纤维滤布项目,预计可实现年产值 1亿元,实现税收330万元。该案系临沂市首例预重整成功案件,开辟了司法护航企业自救纾困、涅槃重生之路。

  同时,沂水法院坚持创新引领,不断深化预重整,又成功审结了临沂市鑫轮化工有限公司和临沂市宏昱生物有限工作合并预重整案件。至此,沂水法院开创了“预重整”及“合并预重整”两项全市“首例”。

  2022年5月26日,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并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至此,临沂市首例预重整案件成功处置。“预重整”是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先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前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并提交债权人表决的诉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经开区具有影响力的旅游开发企业,近年来受疫情冲击,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涉及债权金额7亿余元,拖欠职工工资200余人,且大量预售门票尚未使用,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或将引起不良社会后果。企业有所呼,法院有所应,为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经开区法院决定创新采取预重整工作法,同步环节、简化程序、压缩时限、节约成本,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相结合,大大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和破产清算风险,让困境企业及时再获新生,让困难职工尽快稳住就业。该案充分展现了司法保障的能动性,发挥了府院联动的机制优势,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成功探索,更是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的生动实践。

  2022年6月,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白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兰陵县金岭镇苗庄村村东河内采用扎放地笼方式,非法猎捕1.8万只野生中华蟾蜍食用并出售。经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确认,涉案野生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涉1.8万只中华蟾蜍价值84990元。据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白某某进行生态资源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则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4990元;判令白某某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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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庄区人民法院组织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修复,并由专业资质机构对蟾蜍放生数量、成活条件、坐标位置等进行专业化评估,拟定修复方案,经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白某某根据环境修复方案,采用原地就地就近放生中华蟾蜍进行生态修复,并在山东法制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经罗庄区人民法院组织,区检察院、兰陵县自然资源局对放流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市中院环境资源庭现场给予指导。

  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猎捕野生陆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蟾蜍皮32张及作案工具地笼,上缴国库。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白某某达成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本案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本着惩戒与教育、修复与执行的环境司法理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尽快修复,也让破坏者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

  中院执行局顺利执结联勤保障部队与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涉案1600万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临沂中院积极探索涉军维权的长效机制,推动涉军维权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专门的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属于该庭管辖的各类涉及军人军属的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涉军案件的协调。制定并落实联合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涉军案件协作、国防教育日、检查讲评等工作制度,并不断探索涉军维权的长效机制,推动涉军维权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辟涉军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审理涉军案件时,突出三个“快”字,即快开庭、快调解、快判决,尽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2019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涉军案件50余件,经办案件无一上诉、申诉,切实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受到官兵和军属的一致认可和好评。认真落实军地联席会议协商制度,定期向驻临部队通报涉军维权案件审理情况,认真听取部队官兵和军属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涉军维权咨询站,接受军人军属法律咨询,并组织资深法官深入部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随时解答官兵提出各类法律问题,切实提高军人军属法律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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