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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案例展示 发布时间:2024-08-09 12:47:27 浏览: 次
案例是由法院的生效裁判累積而成的司法資源,對於完善立法、發展理論和指導司法具有重要價值。我國法院歷來重視通過案例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律法規的日益增多,案件糾紛層出不窮,各級法院、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編選的案例不斷涌現,這些案例對於促進立法和指導司法,宣傳法治精神和豐富教學科研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案例的編選和發布也出現了魚龍混雜、權威性不高、效力不明等問題,急需建立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條件、編選程序、指導價值和參照適用等作了原則規定。截止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公開發布了4批16個指導性案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規定》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逐一進行甄別,凡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將按照指導性案例重新發布。
案例指導制度建立以來,社會各界總體上是肯定和支持的,但也存在發布數量不多、為人所知甚少、社會影響不大等問題。筆者擬從實踐的角度談幾點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方式,也是法律適用的一種方式,還是指導全國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式。因而,根據《規定》的要求而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僅不同於以往任何單位和部門發布的案例,也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布或刊發的各類案例不同。
一是名稱不同。指導性案例是規范用語,隻有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序發布的案例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
二是編選的程序不同。指導性案例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薦,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辦公室編選。入選的案例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以“法例”的文號發布。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參考性案例”,但不得稱之為“指導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沐鸣另外,中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編選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學習研究借鑒,原則上不得發布參考性案例。
三是指導效力不同。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是從指導性案例中抽象出來並指導類似案件審判的裁判規則,全國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都應當參照,同時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而其他案例均沒有這樣的效力,也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加以引用。
一要准確把握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所歸納的裁判規則,不得超越裁判要點的指導范圍借題發揮。這是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與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判例制度的重大區別。在實行判例制度的國家,一個裁判文書一經公布就可能成為判例,而且整個裁判文書都是判例,判例中的裁判規則不是法院確定的,而是法官、律師、當事人或專家學者,從判例中研究、分析、發揮出來的。所以,判例的裁判規則或者指導要點,不是法院限定的,而是社會發掘的。我國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即指導要點,則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確定的,任何法院或個人都不得超越或者突破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裁判要點。這主要是出於保持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的需要。
二要切實把握准“類似案件”。指導性案例隻有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才可以參照。“類似案件”不僅指案情類似,更重要的是指爭議焦點類似。例如,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的定罪量刑適用相同的數量標准,但這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差別很大,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的差別也極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運輸毒品定罪量刑的標准特別是判處死刑的標准,要高於販賣毒品罪的標准。當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涉及的是運輸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時,審理販賣毒品案件時就不得參照運輸毒品罪的標准定罪量刑。
三要參照指導性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或者價值精神。所謂參照,不是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結果,而是參照其精神實質。參照也不同於引用,隻要類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和價值精神,不必非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某個指導性案例不可。但是,如果當事人或者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那麼,法官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就必須回應是否應當參照這個指導性案例,並且要說明參照或者不參照的理由。
案例指導制度實施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總體上看,這項工作開展得尚不理想,面臨的實際問題和挑戰主要包括:
一是指導性案例與司法解釋的關系問題。指導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釋,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但是,指導性案例中的裁判規則畢竟是對法律的一種解釋,所以,對於哪些問題由司法解釋解決,哪些問題由指導性案例解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為,指導性案例對法律的解釋可以多突破一點,體現司法能動和探索的精神,國外的判例也是這樣做的。
二是指導性案例的把握尺度問題。指導性案例必須是有爭議的案例,但多大爭議尺度的案例能夠作為指導性案例,尚沒有形成明確的標准。目前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指導性案例,主要以穩妥為主,對法律基本沒有突破,所以也有人戲稱為“啞炮”。筆者認為,指導性案例應選擇社會各界關注的案例,發布后讓公民從中獲得認識和體會,爭議應當大一些,影響應當大一些。
三是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如何理解。下級法院最關心的是指導性案例能否作為裁判依據,以及應當參照但法官沒有參照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引起撤銷原判甚至改判等。筆者認為,由於指導性案例是適用法律最恰當的案例,違背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裁判,必然違背指導性案例所適用的法律,因此,有可能導致撤銷原判甚至改判。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多一點好還是少一點好的問題。就目前而言,多數人認為數量偏少,筆者也持同樣看法。我認為,由於指導性案例的針對性較強,且發布程序相對簡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數量至少不應低於司法解釋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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